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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章 古代哲学的终局(第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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圣贤仁智,命善者也。

顽嚚凶愚,命恶者也。

……使善恶尽然有分,虽未能尽物之实,犹不患其差也。

……今亲贤而疏不肖,赏善而罚恶。

贤、不肖、善、恶之名宜在彼;亲、疏、赏、罚之称宜在我。

……名宜属彼,分宜属我。

我爱白而憎黑,韵商而舍徵,好膻而恶焦,嗜甘而逆苦:白、黑、商、徵、膻、焦、甘、苦,彼之名也;爱、憎、韵、舍、好、恶、嗜、逆,我之分也。

定此名分,则万事不乱也。

这是尹文的法理学的根本观念。

大旨分为三层说:一是形,二是名,三是分。

形即是“实”

,即是一切事物。

一切形都有名称,名须与实相应,故说:“名者,名形者也;形者,应名者也。”

尹文的名学好像最力于儒家的正名主义,故主张名称中须含有褒贬之意,所以说:“善名命善,恶名命恶,……使善恶尽(疑当作画)然有分。”

这完全是寓褒贬,别善恶,明贵贱之意。

命名既正当了,自然会引起人心对于一切善恶的正当反动。

这种心理的反动,这种人心对于事物的态度,便叫作“分”

例如我好好色而恶恶臭,爱白而憎黑:好色、恶臭、白、黑是名;好、恶、爱、憎是分。

名是根据于事物的性质而定的,故说“名宜属彼”

分是种种名所引起的态度,故说“分宜属我”

有什么名,就该引起什么分。

名不正,则分不正。

例如匈奴子娶父妻,不以为怪;中国人称此为“烝”

,为“乱伦”

,就觉得是一桩大罪恶。

这是因为“烝”

与“乱伦”

二名都能引起一种罪恶的观念。

又如中国妇女缠足,从前以为“美”

,故父母狠起心肠来替女儿裹足,女儿也忍着痛苦要有这种“美”

的小脚。

现今的人说小脚是“野蛮”

,缠足是“残忍非人道”

,于是缠足的都要放了,没有缠的也不再缠了。

这都因为“美”

的名可引起人的羡慕心,“野蛮”

“残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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