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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首次全军授勋(第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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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等。

在这一时期,许多军区和野战军为纪念战役胜利和作战区域解放,也都曾颁发过纪念章。

如1948年第四野战军暨东北军区颁发的“解放东北纪念章”

,1949年华东军区颁发的“淮海战役胜利纪念章”

、“渡江胜利纪念章”

,第六十军颁发的“解放太原纪念章”

,西南军区颁发的“解放西南胜利纪念章”

,1950年华北军区颁发的“华北解放纪念章”

,湘西军区颁发的“湘西剿匪胜利纪念章”

,西北军政委员会颁发的“解放西北纪念章”

,中南军区暨第四野战军颁发的“解放海南岛纪念章”

,中南军政委员会颁发的“解放华中南纪念章”

等等。

全国解放前,由于处于战争环境,我军颁发和制做奖章、纪念章没有统一的规定。

颁发奖章一般为师以上部队,但最低也有团一级部队,如华东野战军三纵七师二十一团“英雄模范大会奖章”

奖章的材质也不一样,红军时期,虽然条件艰苦,但是仍重视奖章的质量,如一、二、三等“红星奖章”

分别为金、银、铜质,红二方面军的“特级优胜奖章”

、赣东北省革命军事委员会的“努力奖章”

等均为银质。

抗日战争和解放战争时期,我军奖章多为银质和铜质。

解放战争后期,随着解放区的不断扩大,我军的物质条件大大改善,奖章的材质和形制也较以前讲究。

特别是解放了许多大中工业城市的东北解放军,其奖章种类和质量,在全军居领先地位。

虽然我军在不同时期颁发了形式各样、材质不一的勋章、奖章,但并不规范正式。

因此,解放战争结束后不久,为在革命战争中的有功之臣颁发勋章和实行军衔制就提上中央军委领导们的议事日程。

按照中央军委的指示,1950年9月,总干部管理部成立,其中设置掌管军衔和奖励工作的专门结构军衔奖励处。

1953年国庆节前,彭德怀从战火纷飞的朝鲜前线给毛泽东打来电报,除了汇报朝鲜战况,他还建议:

颁发勋章、奖章条例,以代替过去不很完善的立功条例。

毛泽东批准这个报告后转交给总干部管理部,要求他们草拟勋章奖章条例。

1953年底,全军高级干部会议在北京召开。

这次长达50多天的会议,对今后人民军队的建设方针与发展方向进行了讨论,先后15次易稿的勋章奖章条例也在这次会议上被审议。

这次会议还决定,授衔授勋应当等待军队组织编制确定、兵役法颁布实施后再进行。

毛泽东通令公布《勋章奖章条例》

1954年11月,由中央军委总干部管理部草拟的勋章奖章条例被提交到中共中央审阅。

12月16日,国务院第三次会议上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授予中国人民解放军在中国人民革命战争时期有功人员勋章、奖章条例(草案)》、《关于颁发中人民解放军有功人员勋章、奖章(草案)》。

随后,国务院总理周恩来将两个草案提交给第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1955年2月12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授予中国人民解放军在中国人民革命战争期间有功人员的勋章、奖章条例》(简称《勋章奖章条例》,这个条例由国家主席毛泽东通令公布。

原文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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