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章 反理学时期(第14页)
理即是事物的条理,分理。
理者,察之而几微必区以别之名也。
是故谓之“分理”
。
在物之质曰肌理,曰腠理,曰文理。
得其分,则有条而不紊,谓之条理。
(一)
就事物言,非事物之外别有理义也。
有物必有则,以其则正其物,如是而已矣。
(八)(“以秉持为经常曰则。”
——三)
不谬之谓得理。
……疑谬之谓失理。
(六)
在人事的方面,理即在情之中。
理者,情之不爽失者也。
未有情不得而理得者也。
(二)无过情,无不及情,之谓理。
(三)
人伦日用,……通天下之情,遂天下之欲,权之而分理不爽,是谓理。
(四〇)
他所谓“理”
,总括起来,是:
事物之理,必就事物剖析至微,而后理得。
(四一)
心之明之所止,于事情区以别焉,无几微爽失,则理义以明。
(《原善》中,四)
古人曰理解者,即寻其腠理而析分之也。
(《与段玉裁书》,《年谱》页三四)
依他的说法,理即是事物的条理,在事情之中,而不在人心之内。
人心只有血气心知,心知只是可以求理的官能;用心知去寻求事情的条理,剖析区分,至于无差失,那就是理。
科学家求真理,是如此的。
法官判断诉讼也是如此的。
人生日用上的待人接物,谋合理的生活,也是如此的。
理学最不近人情之处在于因袭中古宗教排斥情欲的态度。
戴学的大贡献正在于充分指出这一个紧要关键。
周子《通书》曰,
圣可学乎?曰,可。
有要乎?曰,有。
本章未完,点击下一页继续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