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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章 反理学时期(第1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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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即是事物的条理,分理。

理者,察之而几微必区以别之名也。

是故谓之“分理”

在物之质曰肌理,曰腠理,曰文理。

得其分,则有条而不紊,谓之条理。

(一)

就事物言,非事物之外别有理义也。

有物必有则,以其则正其物,如是而已矣。

(八)(“以秉持为经常曰则。”

——三)

不谬之谓得理。

……疑谬之谓失理。

(六)

在人事的方面,理即在情之中。

理者,情之不爽失者也。

未有情不得而理得者也。

(二)无过情,无不及情,之谓理。

(三)

人伦日用,……通天下之情,遂天下之欲,权之而分理不爽,是谓理。

(四〇)

他所谓“理”

,总括起来,是:

事物之理,必就事物剖析至微,而后理得。

(四一)

心之明之所止,于事情区以别焉,无几微爽失,则理义以明。

(《原善》中,四)

古人曰理解者,即寻其腠理而析分之也。

(《与段玉裁书》,《年谱》页三四)

依他的说法,理即是事物的条理,在事情之中,而不在人心之内。

人心只有血气心知,心知只是可以求理的官能;用心知去寻求事情的条理,剖析区分,至于无差失,那就是理。

科学家求真理,是如此的。

法官判断诉讼也是如此的。

人生日用上的待人接物,谋合理的生活,也是如此的。

理学最不近人情之处在于因袭中古宗教排斥情欲的态度。

戴学的大贡献正在于充分指出这一个紧要关键。

周子《通书》曰,

圣可学乎?曰,可。

有要乎?曰,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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