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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33 章 新秦律 民律刑律行政律三篇(第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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像是‘采人桑叶不足一钱’的相关条文,以及‘盗人羊颈上的绳索与盗羊同罪’2,诸如此类情节较轻者,便纳入了民律篇。

属于是‘民事经济纠纷’这个意思。

民不举、官不究,民若举则官府断案调解,令过错方赔偿损失并道歉。

还有,传闻秦律中男子无故大哭、乱扔垃圾等,规定都有罪的条文,也没有见到。

周邈大概看下来,民律篇更多是对黔首的行为倡导与部分约束,传扬法制理念。

已经有了‘社会生活百科全书’的模糊影子。

“棒棒的!”

周邈给予肯定。

“具体的律条我也不懂,但肯定是李丞相你这个法学大家和众多法家学子,会比我更懂。”

“但我感觉大方向是没错的!”

民律篇得到见识过后世法治社会的周邈的肯定,李斯心中大定,同时也愈加自信。

便又继续说刑律:“在刑律篇,废除了大部分肉刑,又放宽连坐、减轻量刑。”

……

周邈跟着翻阅起来。

在刑律篇,他看到了放宽连坐的前提条件,是在除杀人、大逆等大罪之外。

例如,有强盗入室盗窃但没伤人,同伍之人就不连坐。

但若杀了人,同伍之人没尽到监管检举之责,便要连坐一至三年不等的徒刑。

也行叭!

毕竟是封建社会呢!

——甚至是还有大量奴隶制残留的封建前期,具体问题具体分析,能放宽连坐,就已算难能可贵。

至于谋反等大逆之罪,仍旧是连坐、杀头、夷三族一条龙。

还是那句话,为维护封建统治,这种情况下的连坐是避免不了的。

“……”

李斯又看着用脸嘟囔的周邈,替他说出来:

“废除肉刑,也是指死刑之外的肉刑废除。

原本该车裂、斩首、腰斩、凌迟的,依然如旧。”

该杀杀,该死死!

废除部分肉刑,并非废除死刑。

周邈深沉颔首:“我明白的。”

指望封建早期,实行科学人性化的现代律法?做梦呢!

不仅不现实,也不适合。

人性之野蛮,有时候就非得以残酷刑罚,方可勉强镇压。

“能够大部分废除肉刑,放宽连坐,量刑也有所减轻,就已算是仁厚之举。”

周邈成熟地接受现实,还夸道:

“后世史书上,陛下与李丞相,都能因此记一笔仁慈评语。”

上首的嬴政神情如常。

他不差、也不在乎这一笔仁慈评语,能让大秦长治久安,方是他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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