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军衔制的出台(第5页)
将官4级:上将,准上将,中将,少将;
校官3级:上校,中校,少校;
尉官4级:上尉,一级中尉,二级中尉,少尉;
军士4级:准尉,上士,中士,下士;
兵2级:上等兵,列兵。
1953年2月22日,总政治部发出《关于实施军衔制度准备工作的几个具体问题的规定》,明确由总干部管理部主持草拟《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解放军军衔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解放军军官服役条例》等方案。
总干部管理部在草拟《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解放军军衔条例》时,以第一个军衔方案为基础,在这个方案中充分考虑苏联方面的意见,同时还参考朝鲜的军衔制度,并结合我军的具体情况,又拟定出一个6等20级的方案:
元帅3级:大元帅,国家元帅,兵种元帅;
将官4级:大将,上将,中将,少将;
校官4级:大校,上校,中校,少校;
尉官4级:大尉,上尉,中尉,少尉;
军士4级:准尉,上士,中士,下士;
兵2级:上等兵,列兵。
后来,《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解放军军衔条例》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解放军军官服役条例》第二章“军衔和肩章符号”
合并为一个文件。
到1953年9月,中央军委根据当时军队的实际情况,决定授衔、授勋应待军队组织编制确定、兵役法颁布实施后再进行。
这样,已经筹备和酝酿1年多的军衔制度准备工作暂告一个段落。
1955年2月8日,由国家主席毛泽东批准公布的《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官服役条例》(简称《军官服役条例》)在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这标志着经过5年时间酝酿的中国人民解放军军衔制横空出世。
于此相配套的兵役制、薪金制、勋章制等制度先后颁布。
从此,人民军队摆脱了胜利而不正规的历史尴尬,走上正规化、现代化的发展道路。
总政治部评定军衔
1955年1月23日,中央军委发布《关于评定军衔工作的指示》,对军衔评定的范围和标准作出规定。
关于标准,军委认为应当以干部的级别为主要依据,并参照编制军衔的规定,进行全面衡量。
具体规定如下:
正兵团级,多数可评为上将;
副兵团、准兵团级,多数可评为中将;
正军级、副军级、准军级,多数可评为少将;
关于范围,中央军委在《关于评定军衔工作的指示》中规定,军官军衔的评定授予分两期进行,第一期评定授予现役军官军衔,第二期评定授予预备役军官军衔。
第一期评授军官军衔的人员,包括以下6类:
1、在中国人民解放军编制序列内和临时建制单位,即如国防、营房、公路建筑工程指挥部、各种训练班、留守处内的军人;
2、在中国人民解放军的各种学校(院)学习的军官和学习毕业的军人;
3、由军队派到工厂的军代表、检验员;
4、由军队派到政府机关、生产企业部门、地方学校担任军事工作或军事教育工作的派遣军官;
5、由军队送至地方学校,如马列学院、党校、中央团校、政法干校及其他学校代为训练毕业后仍回军队工作的军官;
6、由我国政府派到国外任武官职务的军官。
军士和兵,除已改为工薪制和准备改为工薪制的人员外,均评定授予现役军衔。
虽然这个指示给军衔评定工作指明了方向,但在具体执行过程中还是遇到了一些难题。
首先是很难对干部作出准确客观地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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