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解放军授衔名单 > 二军衔制的出台

二军衔制的出台(第5页)

目录

将官4级:上将,准上将,中将,少将;

校官3级:上校,中校,少校;

尉官4级:上尉,一级中尉,二级中尉,少尉;

军士4级:准尉,上士,中士,下士;

兵2级:上等兵,列兵。

1953年2月22日,总政治部发出《关于实施军衔制度准备工作的几个具体问题的规定》,明确由总干部管理部主持草拟《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解放军军衔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解放军军官服役条例》等方案。

总干部管理部在草拟《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解放军军衔条例》时,以第一个军衔方案为基础,在这个方案中充分考虑苏联方面的意见,同时还参考朝鲜的军衔制度,并结合我军的具体情况,又拟定出一个6等20级的方案:

元帅3级:大元帅,国家元帅,兵种元帅;

将官4级:大将,上将,中将,少将;

校官4级:大校,上校,中校,少校;

尉官4级:大尉,上尉,中尉,少尉;

军士4级:准尉,上士,中士,下士;

兵2级:上等兵,列兵。

后来,《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解放军军衔条例》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解放军军官服役条例》第二章“军衔和肩章符号”

合并为一个文件。

到1953年9月,中央军委根据当时军队的实际情况,决定授衔、授勋应待军队组织编制确定、兵役法颁布实施后再进行。

这样,已经筹备和酝酿1年多的军衔制度准备工作暂告一个段落。

1955年2月8日,由国家主席毛泽东批准公布的《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官服役条例》(简称《军官服役条例》)在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这标志着经过5年时间酝酿的中国人民解放军军衔制横空出世。

于此相配套的兵役制、薪金制、勋章制等制度先后颁布。

从此,人民军队摆脱了胜利而不正规的历史尴尬,走上正规化、现代化的发展道路。

总政治部评定军衔

1955年1月23日,中央军委发布《关于评定军衔工作的指示》,对军衔评定的范围和标准作出规定。

关于标准,军委认为应当以干部的级别为主要依据,并参照编制军衔的规定,进行全面衡量。

具体规定如下:

正兵团级,多数可评为上将;

副兵团、准兵团级,多数可评为中将;

正军级、副军级、准军级,多数可评为少将;

关于范围,中央军委在《关于评定军衔工作的指示》中规定,军官军衔的评定授予分两期进行,第一期评定授予现役军官军衔,第二期评定授予预备役军官军衔。

第一期评授军官军衔的人员,包括以下6类:

1、在中国人民解放军编制序列内和临时建制单位,即如国防、营房、公路建筑工程指挥部、各种训练班、留守处内的军人;

2、在中国人民解放军的各种学校(院)学习的军官和学习毕业的军人;

3、由军队派到工厂的军代表、检验员;

4、由军队派到政府机关、生产企业部门、地方学校担任军事工作或军事教育工作的派遣军官;

5、由军队送至地方学校,如马列学院、党校、中央团校、政法干校及其他学校代为训练毕业后仍回军队工作的军官;

6、由我国政府派到国外任武官职务的军官。

军士和兵,除已改为工薪制和准备改为工薪制的人员外,均评定授予现役军衔。

虽然这个指示给军衔评定工作指明了方向,但在具体执行过程中还是遇到了一些难题。

首先是很难对干部作出准确客观地评价。

本章未完,点击下一页继续阅读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