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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墨辩论知识(第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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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取》篇说:“名以举寔。”

《经上》说:

举,拟寔也。

《说》曰:举,告。

以文名举彼寔也。

“拟”

是《易·系辞传》“圣人有以见天下之赜而拟诸形容,像其物宜”

的拟。

例如我们用一个“人”

字代表人的一切表德,所以见了一个人,便有“人”

的概念,便知道他是一个“人”

记得一个“人”

的概念,便可认得一切人,正不须记人人的形貌状态,等等。

又如“梅兰芳”

一个概念,也代表梅兰芳的一切表德。

所以我对你说“梅兰芳”

,你便知道了,正不用细细描摹他的一切形容状态。

如《经下》说:

[火]必热,说在顿。

《说》曰:见火谓火热也,非以火之热。

一个“火”

字便包含火的热性。

所以远远见火,便可说那火是热的,正不必等到亲自去感觉那火的热焰。

“火必热,说在顿。”

顿字也是记忆的意思。

这是名字的大用处。

《墨辩》分“名”

为三种:

名:达、类、私(《经上》)。

《说》曰:名。

“物”

,达也。

有寔必待文名(旧误作多)也。

命之“马”

,类也。

若寔也者,必以是名也。

命之“臧”

,私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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