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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1章 关键一环(第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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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句不好听的,只要源源不断地有优秀作品产出,录音室里站着的那个歌手,换谁都能大红大紫。

这就是韩易愿意重注下在麦迪逊-比尔身上的原因,只要能拿好歌堆起来,任何人都可以在风口上起飞,更别说麦迪逊这种天生网感极佳,本身就有几百万粉丝基础的歌手了。

收购electricfeel,就是把下注时内在笃定的信心,变成触手可及的现实。

因此,跟拿来当唱片板块招牌,吸引潜力新星的addet不同,拥有99亿美金的韩易,这次对electricfeel100的股权势在必得。

当然,私人企业不是上市公司,没有恶意收购的方法。

韩易必须让奥斯汀-罗森心甘情愿地接受交易,他的规划才能全盘落地。

而能够从一家小小的录音室,做到欧美音乐版权领域的顶端,奥斯汀-罗森的能力、才华、野心和胃口,都需要韩易小心应对。

换句话说,虽然现在还没有未来的显赫成绩,但奥斯汀知道这家公司和自己四处搜罗的这批年轻创作者能走到怎样的高度。

如果不是一份丰厚到无法拒绝的协议,绝对无法打动他分毫。

毕竟搞音乐版权又不需要什么投资,一群人关起门来写歌,能需要多少资金?

因此,在两三次不咸不淡的邮件接触后,韩易直接把价格开到了5200万美元。

每一分钱,都直接流进奥斯汀-罗森的口袋。

再有企图心和上进心的人,都无法在这样的天价面前气定神闲。

创业三年就提前完成财务自由的目标,这样的诱惑有谁能把持得住呢?

当然,韩易的收购协议并非没有条件。

摆在奥斯汀-罗森面前的,是一个时长拉满的后续任职条款。

收购完成后,他需要在electricfeel继续出任ceo职位至少七年,并且以tgo高级合伙人的名义接受人予管理、hg以及韩易的垂直管理。

严格的竞业协议也被写入了收购备忘录中,通过乔丹-布罗姆利,韩易要求奥斯汀-罗森在离开hg及其下属公司后十年内,不得接受任何竞争对手或者潜在竞争对手的工作邀约,并且详细列出了“竞争对手”

涉及的业务范畴。

不过,在加州,这条竞业协议实质上就是个君子协定,根据加州商业和职业法典,法律禁止雇主限制任何从事法律实践或贸易的人。

因此,加州任何现有或者新添加的竞业禁止协议,均会被法院视为无效。

也就是说,雇主可以要求,雇员也可以同意,但是真的走到上法庭那一步,这个条款百分之百会被驳回。

因此,在收购协议中添加竞业条款,也可以看作是奥斯汀-罗森对韩易的一种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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