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2章(第2页)
而这样的法律普及思想,其出发点不正是爱民吗?
对于第二原则,《定分》论中说:&ldo;为法令,置官吏朴足以知法令之谓者,以为天下正……天子置三法官:殿中置一法官,御史置一法官及吏、丞相置一法官。
诸侯郡县皆各为置一法官及吏,……吏民欲知法令者,皆问法官。
故,天下之吏民无不知法者。
&rdo;其中,商鞅还详细论说了法官的工作方式、考核方式。
其中对法官不作为或错解法令的处罚之法颇具意味:法官不知道或错解哪一条法律,便以这条法律所涉及的刑罚处罚法官。
秦朝是中国从野蛮步入文明时期的缓冲期,最伟大的创造就是秦法。
秦法是基于战国社会的&ldo;求变图存&rdo;精神而生,是典型的战时法治,而不是常态法治。
此后一百多年,正是战国愈演愈烈的战争频繁时代,商鞅变法所确立的法典与法治原则,也一直没有重大变化。
也就是说,从秦法确立到秦统一六国,秦法一直以战时法治的状态存在,这意味着这种战时法治的成熟而有效。
秦朝从帝国建立到秦始皇驾崩的十二年间,秦法一直处于战时法治状态。
以战时法制状态来治理常时,势必会给这个年轻却又无比庞大的朝代带来危机。
秦法的制定是在秦统一六国之前,而且是仅在秦国境内推行的法律,而不是面向统一之后的秦国的。
六国是以&ldo;礼&rdo;为法的制度,而法家相信&ldo;性恶论&rdo;,认为除了法律之外,没有别的方法预防和消除犯罪,也就是说,法家修法是急法尚刑,治世必用重典。
重典治世,虽有威慑力,但也于法太苛刻,于民束缚太紧。
物极必反,秦律在造成了秦吏治清明的同时,也让人民举手投足皆为罪,为法生而受法拘,这无疑对统一后的秦帝国的发展是严重的束缚,因为人民不知道自己是怎么犯法的,甚至不知道怎么才能不犯法,人民忙于守法却犯法,这样的社会状况对于一个国家来说无疑是自取灭亡。
荀子在其《议兵》中说过:&ldo;秦人,其生民也狭隘,其使民也酷烈。
劫之以势,隐之以厄,狃之以庆祝,蹴之以刑罚;使天下之民,所以邀利于上者,非斗无由也。
&rdo;在这种情况下,犯规违警直至触犯刑律,就是必然的了。
在&ldo;轻罪重罚&rdo;的原则下,人们一举手一投足都可能犯&ldo;罪&rdo;而遭严惩重罚。
加之始皇帝统一后,重修秦律,并在日后不断地补充,秦律更加复杂,连解说法律的官员都不知道秦有多少法,何况一般百姓呢!
再加上秦推行的&ldo;使黔首有其田&rdo;,正式承认了土地的私有制。
此法出发点是好的,但缺乏整体的调控作用,造成的直接后果是,人民不但没有得到私有土地,由于其身处弱势地位,他们的原有土地在强势的地主阶级的挤压下,进一步失去土地,从而使人民处于一种窘迫的生活状态,甚至已经触及了生存的底线,《秦律通论》中描述&ldo;穿牛马之衣,吃犬之食&rd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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