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1章(第2页)
在《定分》篇中,商鞅又有&ldo;法令者,民之命也,为治之本也&rdo;之说。
凡此,足见商鞅立法思想的人民性,在古代社会是绝无仅有的。
在诸多的中国古代立法论说中,商鞅的&ldo;法以爱民&rdo;、&ldo;法令民之命&rdo;的思想,是独一无二的,是明确无误的,但也是最为后世有意忽视的,商鞅这一立法思想,决定了秦法功效的本质。
秦国变法的第二年,秦人&ldo;大悦&rdo;。
第三点,&ldo;去强弱民&rdo;的立法目标。
所谓&ldo;强&rdo;,这里指野蛮不法。
所谓&ldo;弱&rdo;,这里指祛除(弱化)野蛮不法的民风。
这一思想的完整真实表意,应该是:要祛除不法强悍快意恩仇私斗成风的民风民俗,使民成为奉公守法勇于公战的国民。
也就是说,&ldo;弱民&rdo;不是使民由强悍而软弱,而是弱化其野蛮不法方面,而使其进境于文明强悍也。
就其实质而言,&ldo;去强弱民&rdo;思想,是商鞅在一个野蛮落后的国家实现战时法治的必然原则,是通过法治手段引导国民由野蛮进入文明的必然途径,其进步性是毋庸置疑的。
第四点,&ldo;使法必行&rdo;的司法原则。
商鞅有一个很清醒的理念:国家之乱,在于有法不依。
历史的事实一再说明,一个时代一个国家的法治状况如何,不仅取决于法律是否完备,更取决于法律是否能得到真正的执行。
某种意义上,司法状况比立法状况更能决定一个国家的法治命运。
正如《画策》所云:&ldo;国之乱也,非其法乱也,非法不用也。
国皆有法,而无使法必行之法……法必明,令必行,则已矣!
&rdo;
但是,商鞅的立法理念中还隐藏着一种更为深刻的哲学理念‐‐国皆有法,而无使法必行之法。
这句话的意思几乎是一种黑格尔式的思辨:任何国家都有法律,但是,任何健全的法律体系中,都不可能建立一种能够保障法律必然执行的法律。
这一思想的基础逻辑是:社会是由活体的个人构成的,社会不是机器,不会因法制完备而百分之百地自动运转,法律在现实的执行中往往是打折扣式地运转。
因此,我们可以体味到其外延思想:正因为法律不会无折扣地自动运转,所以强调执法,甚至需要强调严厉执法是必须的。
而执法司法就体现于人事,这就需要大力任用敢于善于执法的人才,从而保证法律最大限度地达到立法目标。
也正因为如此,秦法对官员&ldo;不作为&rdo;的惩罚最重,而对执法过程中的过失或罪责则具体而论处。
显然,商鞅将&ldo;使法必行&rdo;看做法治存在的根基所在。
否则,国皆有法而依旧生乱。
此后两千余年的中国历史上,包括韩非子在内,没有任何一个人将司法的重要性说得如此透彻。
理解了这一点,便理解了秦任&ldo;行法之士&rdo;的历史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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