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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百九十七章 冤枉(第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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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方与受害人朱丽娟的妹妹有关系。

这种关系对受害人邓某、朱丽娟并未造成任何损害。

而且邓某、朱丽娟也从未阻挠过妹妹与程方之间的这种关系,程方为什么要杀害邓某、朱丽娟?受害人邓某也曾亲口陈述:程方与他和妻子朱丽娟之间没有过矛盾。

再次,是程方没有作案时间。

根据潭州县公安局的侦查结论,案件发生时间为二零零一年七月十二日凌晨二时许。

而程方家座机的话费清单显示:二零零二年七月十二日凌晨二时十分四十九秒。

程方正在家中与朱丽红通话。

正打着电话,朱丽红告诉程方,她姐姐家出事了。

让程方找车送他们去医院抢救。

拭问,如果案犯真是程方,他怎么可能几乎在案发的同时,还能跟朱丽红在家中通话呢。

最后,李久明被捕后,多次向有关部门反映,一些公安人员在侦查阶段对自己刑讯逼供。

《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

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利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一条也规定:“严禁以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

凡经查证确实属于采用刑讯逼供或者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的方法取得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我国于一九八六年十二月参加的联合国《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第十五条规定:“每一缔约国应确保在任何诉讼程序中,不得援引任何已经确定系以酷刑取得的口供为证据,但这类证据可用于被控施用酷刑者刑讯逼供的证据。”

上述法律和国际公约明文规定,如果程方所说的公安人员对其刑讯逼供属实,便是一种严重的犯罪行为。

于立飞作为潭州县公安局实际一把手,如果公安局的公安人员,确实有刑讯逼供的犯罪行为,他是绝对不会姑息迁就的。

急于破案的心情他能理解,危害到自己同事的生命,他也很同情。

可是如果真的是采用刑讯逼供,而造成了屈打成招,他就不会答应了。

听到于立飞有理有据的分析和判断,安德生也是沉默了。

这件案子涉及到原来的局长和政委,虽然他们都已经不在了,可是于立飞的做法,还是会让人觉得他在报复。

“如果程方真是冤枉的,而我们在知道之后,并没有采取任何措施,那就是渎职!

再说了,程方虽然有违纪行为,可是并没有故意杀人。

非法持有枪支虽然要处罚,但并不能判死缓吧?”

于立飞沉吟道。

“于书记,我支持你。”

安德生最后咬了咬牙,程方的案子跟他一点关系也没有,既然于立飞要重新调查,他自然也不好反对。

而且于立飞也说的没错,如果现在自己不支持,真要是查出程方是冤枉的,他这个公安局的政委,以后还怎么干?

“你把当时参与审讯的人,列一个名单。”

于立飞说,到底是什么情况,当时参与审讯的公安人员心里最清楚。

“汤伯生、李青山、赵力、余建军、李久明,还有市局刑侦支队一大队的大队长聂连海。”

安德生对这件案子记忆犹新,对参与审讯的人员也非常清楚。

“聂连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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