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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卷 地球篇 第67章 出庭受审(第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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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胡大海状告的斗殴案成立,宁珂又不想被判刑,那实际赔偿的金额会比法庭核准的赔偿金额要高得多。

案件的焦点是“自由对打”

,还是斗殴?赔偿的数额与案件的性质直接关联。

宁珂清楚自己要做的辩护是:他与胡大海的伤害一案是发生在胡大海先提出的“自由对打”

的前提下。

开庭后,法官问了宁珂为何不请律师,对宁珂这样未成年人法庭可安排一位“法律援助”

的律师为宁珂提供免费的法律帮助。

宁珂否定了法官的建议,说自己可以为自己辩护。

法官面无表情的看看宁珂,没有说话。

法官接着又提出当庭调解的建议,胡大海的律师和宁珂都不同意。

然后,庭审开始,胡大海的律师指控宁珂在与胡大海的斗殴中狠下毒手至使胡大海伤残,还播放了一段案情发生时的视频。

律师又出示了钱塘市公安局出具的伤残等级鉴定书和多家医院一系列的诊断证明和就医证明等,并提出了总计250万的赔偿金额。

“尊敬的法官和各位陪审员。”

宁珂站在被告席上,神情自然、放松,侃侃而谈:

“今年7月16号下午,我和同学钱有志去跆拳道馆,他是到跆拳道馆参加训练的,而我想应聘道馆的陪练员。

当时,跆拳道馆馆长不在,我与杨教练洽谈应聘之事时,胡大海走过来要与我比试。

他一再说与我‘自由对打’。

我作为一个陪练员的应聘者,就接受了他的挑战,胡大海的律师呈给法庭的录像可以证明……”

“尊敬的法官,我有疑问?”

宁珂自认为自己叙述的案情条理清楚,逻辑清晰,有理有据。

可胡大海的律师没等宁珂说完就立即向法官提出了异议。

“请说。”

法官示意了一下。

“被告人宁珂所说的‘自由对打’是不成立的。

“一,我们从众多的录像资料看,没有一个视频资料反映出被告所说的这种情况。

从许多视频中我们都可以看到,我的当事人身穿搏击防护服,正说明我的当事人正在训练中,而被告没有穿防护服,说明被告是临时挑衅我的当事人的。

“若是‘自由对打’被告应该穿着防护服,才符合比赛的规则。

“二,被告一再述说是‘自由对打’,请问被告有没有比赛的书面协议等类似的文件。

“据我调查,跆拳道馆所有的正式比赛,哪怕仅是两个人的武术交流都会签署相关的比赛协定;同时还会办理相关的意外伤害保险,这才符合国家在体育赛事方面的要求,达到保护运动员的合法权利。

我这里有过往的跆拳道馆在这方面签订的文书,请您过目……”

说着律师又递给了法官一些资料。

宁珂这时才明白,光熟读法律方面的书籍是远远不行的,看来辩护是要有专业知识的。

这让他想到了炼丹,光有丹方、药材还是远远不够的......

“被告宁珂,你对原告起诉你伤害他是因斗殴引起的,还有什么要陈述和辩解的?”

法官从开庭到现在,一直都是古井无波,面无表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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