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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第33条规定:“国家严格管理枪支的入境、出境。”
因此,民用枪支也应是本罪的犯罪对象之一。
武器指各种常规军用武器和其他军用武器。
弹药是指与军用武器紧密联系的具有杀伤能力特殊功能的枪弹、炸弹、手榴弹、地雷等爆炸物品的总称。
2000年9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31次会议通过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走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走私案件司法解释》第1条规定,刑法第151条第1款规定的“武器、弹药”
的种类,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税则》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进出境物品表》的有关规定确定。
但是,《禁止进出境物品表》规定禁止各种武器、弹药,而《海关进口税则》也并没有规定武器、弹药的种类。
所以,如何界定武器、弹药,仍然是认定走私武器、弹药的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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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私武器、弹药罪一罪与数罪的认定
(一)走私武器后运输、买卖的情形的处理
这种情况是指行为人将武器走私进境后又在境内运输、买卖该武器。
对此,应分两种情况:一是走私武器后又在境内运输该武器而没有买卖的情形。
这种情况属于牵连犯,应从一重罪处断。
因为境内运输行为是走私行为必然结果,二者存在原因与结果的关系,符合牵连犯的特征。
二是走私武器后又在境内买卖的情形。
对此应分两种情况处理:(1)行为人出于出售目的而走私武器而后又出售的,这构成牵连犯,应从一重罪处断。
出售行为是目的行为,走私行为是方法行为,二者具有方法与目的的牵连。
(2)行为人为自用而走私,但走私后又产生出售意图并出售的。
对这种情况应数罪并罚。
因为两行为之间是独立分离的关系,虽然客观上走私行为成为出售行为的方法行为,但行为人主观上并不存在牵连意图。
(二)恐怖活动组织走私武器、弹药行为的定性
“恐怖组织”
,是指三人以上为了长期、有计划地实施恐怖活动而建立起来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的一种。
构成恐怖组织必须具备以下特征:(1)主体必须是三人以上,这是恐怖组织在人数上的最低限度。
实践中,恐怖组织的人员少则几十人,多则几百人、上千人,规摸大小不等。
(2)恐怖组织必须以实施恐怖活动为目的。
恐怖组织成立以后,以实施各种各样的恐怖活动为目的,极大危害公共安全。
(3)恐怖组织具有严密的组织性。
其成员固定且内部存在着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有组织者、领导者,有骨干分子,还有一般成员,各司其职,等级森严、纪律严密,有一套成文或不成文的“律规”
,组织性非常强。
(4)恐怖组织具有一定的稳定性。
即恐怖组织自建立以后,在较长时间内反复多次进行恐怖活动,其实施完一次恐怖活动后,恐怖组织不是被解散了,而是继续存在,继续实施新的恐怖活动。
(5)恐怖组织具有极大的社会危害性和危险性。
它既不同于盗窃、走私、贩毒等犯罪集团,也不同于某些间谍、特务组织,它是犯罪集团中危害最大的犯罪组织之一。
看完之后,周晓瞳长叹一声,将手机收了起来,装进兜里。
“小清清,你说他这次是不是要被判死刑?”
周晓瞳双眼含泪,看向张世清,一字一句的问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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