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宋吹黑明 > 第九百九十九章 江宁府十八

第九百九十九章 江宁府十八

目录

苏恒武被四个衙役抬了上来,虽已经过数日的调理,性命已无大碍,但其惨状令见者纷纷落泪!

苏恒武一案严格意义上来说应该属于正当防卫。

《唐律疏议》“诸夜无故入人家者,笞四十。

主人登时杀者,勿论”

虽然与今日所谓“自卫杀人”

有区别,但关于正当防卫的立法思路,事实上是一致的。

宋人对于正当防卫也有了更深的理解,“王安石防卫事件”

与“阿任杀叔案”

便是两个很好的例子。

“王安石正当防卫”

事件,是指一则民间的杀人和偷盗事件。

在宋朝期间,民间特别流行“斗鹌鹑”

,这种玩乐和斗鸡、斗蟋蟀一样,只不过换成了鹌鹑这种鸟。

有一个年轻人有一只鹌鹑,百战百胜,引起了他朋友的觊觎。

他的朋友很耿直,像这个年轻人伸手讨要鹌鹑,年轻人当人拒绝了。

可是没想到朋友耿直性格下藏着坏心思,他趁着年轻人不注意偷偷把鹌鹑带走了。

后来年轻人发现了,于是赶忙追了出去,半路把朋友拦截下来。

讨要未果,两人就发生了争斗。

朋友不敌,被年轻人三拳两脚打死。

后来这件事被官府知道了,逮捕了年轻人,并且要处以死刑。

因为衙门认为,这是属于故意杀人。

可是王安石表示有不同看法,他理论,说“朋友偷盗在先,年轻人杀人在后。

年轻人完全是为了维护自己的利益,才伤害的朋友。

如果朋友不偷盗,那么就没有杀人这一回事,所以这完全是属于正当防卫。”

从广义上来讲,这完全说得通,因为“防卫”

并不一定必须指防卫生命危险。

毕竟为了维护自己的利益,而防卫,那也是可以被接受的防卫。

不过此事因为王安石陷入了党争,仁宗皇帝和了一下稀泥,下诏书支持刑部与大理寺的判决的同时也免于追究王安石的责任。

本章未完,点击下一页继续阅读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