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百九十九章 江宁府十八
苏恒武被四个衙役抬了上来,虽已经过数日的调理,性命已无大碍,但其惨状令见者纷纷落泪!
苏恒武一案严格意义上来说应该属于正当防卫。
《唐律疏议》“诸夜无故入人家者,笞四十。
主人登时杀者,勿论”
。
虽然与今日所谓“自卫杀人”
有区别,但关于正当防卫的立法思路,事实上是一致的。
宋人对于正当防卫也有了更深的理解,“王安石防卫事件”
与“阿任杀叔案”
便是两个很好的例子。
“王安石正当防卫”
事件,是指一则民间的杀人和偷盗事件。
在宋朝期间,民间特别流行“斗鹌鹑”
,这种玩乐和斗鸡、斗蟋蟀一样,只不过换成了鹌鹑这种鸟。
有一个年轻人有一只鹌鹑,百战百胜,引起了他朋友的觊觎。
他的朋友很耿直,像这个年轻人伸手讨要鹌鹑,年轻人当人拒绝了。
可是没想到朋友耿直性格下藏着坏心思,他趁着年轻人不注意偷偷把鹌鹑带走了。
后来年轻人发现了,于是赶忙追了出去,半路把朋友拦截下来。
讨要未果,两人就发生了争斗。
朋友不敌,被年轻人三拳两脚打死。
后来这件事被官府知道了,逮捕了年轻人,并且要处以死刑。
因为衙门认为,这是属于故意杀人。
可是王安石表示有不同看法,他理论,说“朋友偷盗在先,年轻人杀人在后。
年轻人完全是为了维护自己的利益,才伤害的朋友。
如果朋友不偷盗,那么就没有杀人这一回事,所以这完全是属于正当防卫。”
从广义上来讲,这完全说得通,因为“防卫”
并不一定必须指防卫生命危险。
毕竟为了维护自己的利益,而防卫,那也是可以被接受的防卫。
不过此事因为王安石陷入了党争,仁宗皇帝和了一下稀泥,下诏书支持刑部与大理寺的判决的同时也免于追究王安石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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